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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收容安置補助

服務內容說明

為因應本市老人長期照顧服務需求,以減輕家庭照顧者之負擔,特訂定本計畫,惟已歇業、停業及廢止之機構無法補助。

戶籍所在地行政區/承辦人

信義區、南港區/ 黃小姐

大同區、松山區、內湖區、中正區 、萬華區、士林區/ 林小姐

大安區、北投區 / 陳小姐

文山區、中山區/ 趙先生

​洽辦資訊

戶籍所在地各分區承辦人 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674、1672

服務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年滿六十五歲之市民,安置或入住於本市、基隆市、新北市及宜蘭縣評鑑合格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或本市經評鑑(督考)為乙等以上(以低收入戶身分申請者需甲等以上),或基隆市、新北市及宜蘭縣經評鑑(督考)為甲等以上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或護理之家(以下簡稱機構),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本市低收入戶成員且具中、重度失能者。

(二)符合本市中低收入戶、具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且具中、重度失能者。

申請者提出申請時,倘未完成失能評估且已入住基隆市、新北市及宜蘭縣機構者,入住時間須達三個月以上。

已領有老人收容安置費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因原安置機構辦理停業或歇業無法轉介入住第一項所定之機構,而需轉介入住桃園市經評鑑合格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或評鑑(督考)為甲等以上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或護理之家,視為繼續具有本補助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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