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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麗長青長照社團法人
LEA GREEN CARE
身心障礙者
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服務內容說明
(一)住宿式照顧費用:指身心障礙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於下列機構或單位接受夜間式、全日
住宿式照顧服務之費用:
1.社會福利機構
2.精神復健機構
3.護理之家
4.住宿式長照機構
(二)一般資格:
1.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112年度低收入戶標準:(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2)全
家人口之動產(含存款、股票及投資)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15萬。(3)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
不超過新臺幣765萬元。》
2.中低收入戶或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補助75%。
(0元~38025元)
3.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以上未達3倍,補助50%。
(38026元~57038元)
4.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3倍以上未達4倍,補助25%。
(57039元~76051元)
5.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4倍以上,不予補助。
(76052元以上)
說明:本市112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9013元。
(三)特殊資格:
依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規定,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並接受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不含護理之家、本市康復之家、本市住宿式長照機構)之機構或單位,
其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之補助基準資格如下:
1.身心障礙者年滿30歲。
2.身心障礙者成年其父母之一方年齡在65歲以上。
3.家庭中有2名以上身心障礙者。
服務對象
申請人須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1.依法領有臺北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2.擇定入住之機構經各級主管機關最近一年評鑑或考核合格之相關證明文件。
3.家庭總收入符合本辦法補助基準。
4.未接受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服務或補助。
5.依本補助辦法第2條相關規定,補助申領人須原實際居住於本市,如入住外縣市機構後始遷籍於本市,則
不符合申領本補助資格。
洽辦資訊
護理之家(本市、基、宜、花、東):黃小姐 02-25112895#273
本市老人機構:張小姐 02-27208889#1615、#6963